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释义的解释,采购项目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实践中,采购项目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对应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对混合资金来源的情况加以明确。
对于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执行中应首先判断采购项目是否能够按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分割。能够分割的,也就是说采购项目可以分成不同的独立的子项目的,则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部分,则可以不适用;不能分割的,无论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的比例如何,只要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则整个采购项目都必须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采购人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前所述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后,混合资金的情况相对较少。以企业为例,在采购人和其他主体,开展合作项目时,可能会涉及混合资金采购的情况,如企业资助大学科研、企业与大学联合研究、企业与医院开展科技合作等,具体如何适用要根据采购主体、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标的的所有权归属等情况具体分析。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附件:中国政府采购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