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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方广场街道关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6 12:46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方便您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政策,现就相关条件、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解读如下: 
 
  一、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下岗失业人员。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6个月以上。 
 
  (三)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五)低保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 
 
  (六)失地农民。因政府征地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不予认定的情形包括: 
 
  已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 
 
  已开展经营或担任企业职务的; 
 
  有稳定收入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携带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交申请。 
 
  (二)初审公示。基层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3个工作日。 
 
  (三)复核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 
 
  (四)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三、申请材料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根据不同类别还需提供: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残疾失业人员:《残疾人证》; 
 
  低保失业人员:低保证明; 
 
  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证明;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附件:W020251225501879720628.jpg

责任编辑:王丽双 复审:丁雪梅 终审: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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