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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方广场街道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发放的通知(长就〔2024〕9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5 15:58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 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 业登记(个体经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 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发放标准: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申请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持本人身份 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凭证、 社会保障卡,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须知: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间将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审时间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算。 

  (二)在符合补贴期限内需要每年到户籍地(常住) 所在社区申请补贴,当年未申请的,不予发放。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要本人到社区申请办理。 

  ()吉林省内非长春市户籍且无长春市居住证明的就 业困难人员,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办理流程:如下图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发放的通知(长就〔2024〕9号.pdf

责任编辑:王丽双 复审:丁雪梅 终审:李军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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