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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三条

发布时间:2024-03-27 14:27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三条

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我国统计体制的规定。

统计体制涉及统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对于统计机构的设置,根据保障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要求和长期以来我国统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也就是说,在我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专门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政府统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统计机构。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开展统计工作,但其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从政府统计机构的上下级关系看,我国的政府统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完成国家统计任务的同时,应当执行地方政府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满足地方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统计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提高统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重复统计调查,节省统计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负责,是由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这有利于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pdf

责任编辑:郭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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