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经技管〔2019〕40号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四街一镇、综保区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国有企业: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2019年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7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管委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三)约定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审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对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局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局根据如下原则确定审计范围:
(一)年度基础公建计划内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合同金额未达到400万元但也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全部审计。
(二)基础公建计划内直委工程全部审计,包括:
1、直接委托给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
2、直接委托给区直属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工程;
3、其他直接委托的工程。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内的建设项目,全部审计。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采用直接审计、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计、委托主管部门审计等方式实施。
(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施工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局进行审计;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列入上述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第六条财政评审中心按照上述规定,将完成评审的项目情况(已出具工程结算书的项目)于每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报送审计局(见附件一)。
第七条对于确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局将向建设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审计局,提报资料详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附件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所报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不能按照审计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审计局不予接件,由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重新报送。审计局对审计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后,正式开始审计;不符合审计条件、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退回建设单位。
第九条现场踏查及发生重要审计事项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受委托的工程造价机构相关人员需共同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相关材料附在审核报告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审核确认相关工作,并履行签字程序。工程造价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应及时履行结算审定签署表的签字及盖章手续(见附件三)。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局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第十一条审计局应实时掌握竣工结算审计进度,协调解决竣工结算审计中的问题,督促各方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完成工作,并定期对工程造价机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审计局工作人员、聘请的工程造价机构及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75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已完竣工结算评审项目明细表
2.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3.结算审定签署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附件)正式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