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聚焦医疗器械高端产品、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拟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配套区设立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为推动该示范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参照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美、医用耗材、诊断试剂等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销和服务的医疗器械企业(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约定)。
二、支持项目产业化落地
(一) 购地类项目
1、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购地类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2、对购地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长春市现行政策,对开发区收取部分给于补助。
(二) 租赁厂房项目
对于新入驻示范园租赁生产场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单位面积产值或主营收入)或单位面积综合贡献给予减免。
三、吸引经销及注册人企业集聚
(一) 经销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医疗器械平台公司或在经开区结算,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医药经销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3年,按区级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二) 医疗器械注册人类企业
对新入驻,且在经开区结算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租赁办公场所,按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政策支持。
四、鼓励研发及人才引进
(一) 医疗器械研发
对在示范园租赁厂房,或在经开区购地建厂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及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人才引进
1、对新投产,且上一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高级管理及研发人员,连续3年,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2、对经认定新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或职业经理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为其子女在经开区内就学,或配偶在经开区内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五、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
1、对于在经开区注册,利用兴隆综保区口岸功能开展业务,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型企业,享受《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
2、为在兴隆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业务的医疗器械企业开辟报关、报检绿色通道,并协助相关企业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优惠政策。
六、附则
1、对于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长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支持。
2、本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与经开区内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