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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1 16:18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开发建设、实现和谐经开的根本保障。

(一)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精神。

(二)要明确工作责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街(镇)要做好引导、保障和监督。

(三)要实施阳光操作。征地补偿费的底数、分配方案以及未分配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接受农民监督,操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四)要充分依靠广大群众。要广泛宣传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各项政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善于作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群众情绪,争取群众理解,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是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重大调整,政策性强、不确定因素多、情况极其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第二、要坚持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征地补偿费分配应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进行分配。

第三、要坚持补偿资金专项使用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及使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应全部支付给所有者本人。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分配给有承包土地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挪用。对侵占、挪用、平调、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要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认真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的调查摸底。国土分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两街一镇要对2005年以来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一是要核实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失地农民情况,征地情况要核查到村、组,落实到地块,失地农民要核查到人。二是要核实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情况,重点是土地补偿费拨付和拖欠情况。三是要核实已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是按照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逐村、组核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去向和土地补偿费结余。调查摸底要吸纳农民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调查核实后的土地补偿费情况要向村民公示。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对拖欠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要本着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尽一切努力归还。一时不能全部归还到位的,要和村民充分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分批分期进行偿还,还款期限最迟不能超过明年年底,对违规使用的土地补偿费要依法进行清缴。

(四)2004年底以前土地补偿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根据《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和量化,并已撤销行政村建制的,要通过企业改制建立新型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企业增收增效,通过集体资产运营,股份转让等形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五)200511200933止形成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实行民主决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通过,确定分配形式, 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也可发扬民主决策方式,采取资产量化、入股方式用于发展生产,所得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合理进行分配。

(六)200933起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七)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一条第一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核算形式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村、社集体所有的独立核算形式为准,在已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八)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工作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分配工作组成员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要占半数以上。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依据有关政策提出,应包括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争议处理等内容。分配方案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前需经村民委员会、街(镇)同意。分配方案审议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通过,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在9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九)街(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要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权属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征地单位要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直接划入专户,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分配。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金科目,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进行核算。

(十)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的财务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十一)土地补偿费使用采取村(组)有、街(镇)管、区审核。使用实行报账制,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使用项目提出预算,报街(镇)审批,经区农经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经经手人和村法人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到街(镇)农经部门报账。

(十二)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发展生产的,可享受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三、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确引导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集体资产处置、土地补偿费分配要优先考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在征得集体组织成员同意后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保险补助资金,确保参保人员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焕秋担任,社会发展局、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稳定办、审计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两街一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曹臣主任助理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街(镇)、村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各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和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信访、国土、农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农民信访问题。积极妥善处理、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坚决防止越级上访。

各级监察、审计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及撤制后已量化集体资产的监督检查。区、街(镇)两级农经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分配、管理、使用及撤制后集体资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截留、侵占、挪用、平调土地补偿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认真、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宣传和监督,通过宣传使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把握和理解有关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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