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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发布时间:2022-03-08 15:12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一、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二、服务对象条件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应具有经开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60周岁以上(60周岁,下同)的特困人员、失独家庭老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老人, 重点优抚对象老人。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

3. 60周岁以上的失能和失智老人(其中失能老人的能力评估由各区级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失智老人须持有智力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证》)。

4.80周岁以上(80周岁)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老人。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老人,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1.入住养老机构的;

2.已经享受失能照护保险政策待遇的。

三、购买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标准

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个人支付。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发放使用

补贴资金以养老服务券形式发放,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券补贴资金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不允许提取现金。

(三)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服务、应急服务以及日间照料服务等。严禁以食物或生活用品代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招标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赵建曦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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