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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基本殡葬惠民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8 17:00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0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免除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列在长春市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

  (一)具有本市城区(含双阳、九台区)户籍的居民;

  (二)非长春市户籍的在长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非长春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长春市居住并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二、免除六项基本殡葬费用: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运输费16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存放费270元;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220元;

  (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五)一个价值100元以内的纸棺;

  (六)一年骨灰寄存费45元。

  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95元。双阳区、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50元。价格变动时可根据物价部门审批进行调整,据实结算。

  在长春市死亡,并符合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条件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 92 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逝者,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后,参照本办法,享受995元基本殡葬费用补助。

  三、享受免除领取程序:

  (一)逝者户籍在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的,家属(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须在市殡葬服务中心或公主岭市第二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逝者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家属须在所在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

  (二)市殡葬服务中心、公主岭市第二殡仪馆、双阳区殡仪馆、九台区殡仪馆、市回族殡葬服务站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初审工作,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对有异议的,逝者家属需先行缴费,经核实后确属享受免除丧葬补助费的,逝者家属需提供相关材料,在1个月内到殡葬服务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三)逝者为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逝者为驻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

  (四)对符合免除条件在外地死亡,并在当地办理遗体处理的,逝者家属应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火化相关材料、发票(含消费明细)并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火化地与户籍地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价低的标准报销。

  (五)六项殡葬项目均为基本消费。在殡仪馆内消费超过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市殡葬服务中心、公主岭市第二殡仪馆995元,双阳区、九台区殡仪馆746.5元)时,按最高限额免除;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按实际选项据实免除。

  四、所需资金来源:

  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殡葬惠民补贴支出。六项基本消费目录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1116日施行的《长春市殡葬惠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长民规〔2018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建曦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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