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和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主体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监督执法实际情况,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现制定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本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公示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