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 重点领域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 住房保障领域信息

经开区廉租住房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03 15:59 信息来源: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开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的低保无房家庭(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要求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都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农村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混合户家庭,不予以保障。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有自有住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大病”的界定及种类参考长安组办【2014】31号文件。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6、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数量达到2套及以上的。

(三)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无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与低保无房家庭同等对待,且优先予以廉租住房保障。

(五)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各审核部门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六)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七)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是低保无房户的除外)。

(八)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具有智残或者精神残疾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单独享受低保待遇,其监护人不是低保身份的,其中:

1、监护人与申请人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则上监护人家庭应当无住房,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监护人与申请人不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原则上监护人本人应当无住房,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监护人出具保证书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旅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和对呗监护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撑到法律责任的担保书。

(九)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无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与低保无房家庭同等对待,且优先予以廉租住房保障。

(十)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2、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者二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者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者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者经推荐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者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4、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5、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者转移、放弃个人资产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8、有为获取住房保障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9、拥有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摩托车和残疾人的代步车除外;

10、对于有工商注册的家庭,注册资本金额度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

(十一)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读大学或正在服兵役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监狱服刑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三)户籍所有成员的户口簿页;

(四)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印在同一张也可;

(五)低保证(低保证必须复印全);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1. 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及优惠证复印件;

2. 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3. 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如无不当理由按最低工资核定收入)

4.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必须留有单位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单位地址及联系人姓名;

5、无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6、离退休人员近期的社保金银行发放明细。(第一页必须有);

7、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子女的,需要提供子女收入证明,子女无收入的需要提供医疗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八)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死亡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必须一致;

(九)子女在读证明;

(十)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四街一镇初审,初审合格家庭公示7日后报给住房保障中心。

(三)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家庭信息报给市房管局比对房产和家庭类别。

(四)比对合格的家庭公示15日后可参加摇号分配。

 

责任编辑: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联系电话:0431-84644211  政务大厅:0431-89960186

网站标识码:2201000008  吉ICP备19005403号

吉公网安备2201050200028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