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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和处置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9-03-29 15:20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资产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新增购置 

  (一)申请

  1、申请单位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委。 

  2、“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一式四份;自行购置的应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购置申报表》一式四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

  (3)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人员编制情况表”;

  (4)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国资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购置费预算标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资产存量、人员配置情况,经业务科室、分管主任、主任逐级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委主任批准。

  对工作确实需要,而又未列入“标准”或由于特殊业务需要超出规定类别、数量购置资产的,申请时还需提供管委会主任的批准文件。

  (三)备案

  为确保账实相符,在资产配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持“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国资委验收、备案。

  二、资产划转 

  (一)申请

  1、经划出、划入单位双方确认,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2、“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划转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应标注划转原因);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

  (3)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划入单位“人员编制情况表”;

  (4)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结算报告、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权属证明等;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管委会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如属重大资产划转事项,需提供管委会相关文件;

  (7)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国资委业务科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三、资产报废 、报损  

  (一)申请

  1、申请单位提供拟处置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委。 

  2、“报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

  (3)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结算报告、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权属证明; 

  (4)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故造成资产无法使用或使用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需提供近期设备的维修记录或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专业设备、大宗设备等,需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凭鉴定报告申请报废。 

  (6)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报损”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结算报告、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权属证明。 

  (4)属于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单位审核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材料。 

  (5)公示情况汇报等相关资料。

  (6)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国资委严格依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购置费预算标准》进行资产报废审核。

  2、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主任批准后,经国资委业务科室、分管主任逐级审核,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3、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经国资委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国资工作主任批准。

  4、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批量处置的,经国资委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故造成资产无法使用或使用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申请单位须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国资委办理。 

  四、附则 

  (一)本程序适用于全区机关各部门、两街一镇,各事业单位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并报国资委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须将报废资产交由国资委统一处置。

  (四)本程序所称的固定资产,是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依据财务制度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五)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程序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的相关程序,与本程序相抵触的,以本程序为准。

  国资委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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