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马维刚的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01 14:42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长经开卫医罚字【2024】013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病历
相对人名称:马维刚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处罚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7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庞春露 复审:池明 终审: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