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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1 11:57 信息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2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凡于202212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311日至6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市场主体涉及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311日至20236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

  三、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年报指导联系方式

临河所

临河街与浦东路交汇

浦东社区三楼审批窗口

0431-8463 8658

会展所

威海路与太原东街交汇

会展街道办事处319

0431-8196 5724

世纪所

自由大路与银川街交汇

世纪街道办事处三楼审批窗口

0431-8113 8122

东方所

长吉南线与武汉路交汇

东方街道办事处三楼318

0431-8129 0995

兴隆山所

中山大街与101省道交汇

兴隆山镇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0431-8497 3981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指导联系方式

深圳街与浦东路交汇

民生服务中心428

0431-80767388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21        

责任编辑:王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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