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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者,得也

发布时间:2025-12-15 09:26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德者,得也”出自《礼记·乐记》,反映了古人对于“德”“得”关系的根本认识:只有有“德”者才能有“得”。“德”字贯穿华夏文明的始终,从西周“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天命观,到孔子“为政以德,譬如北辰”的治国箴言,直至当代“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政治要求与“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德”始终居于精神生活的核心,具有重要作用。而让“德”能够发挥功能的关键,就蕴含在“德者,得也”的认识之中:只有在“德得相济”的社会机制下,让道德之行能够获得有尊严的回应,使有德者得其应得,才能筑牢伦理社会最厚重的一块基石。 

   

  《吕氏春秋·察微》中记载了这样两则故事。其一,鲁国曾有法令规定,鲁人若在诸侯各国沦为奴仆,有人能将其赎回,便可从官府领取赏金。子贡从诸侯处赎回了鲁人,归来后却推辞不受赏金。孔子得知后说:“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其二,子路曾救助了一位溺水者,对方为表谢意赠他一头牛,子路坦然接受。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对于这两件小事,孔子表现出的截然不同的态度,说明其洞察到背后影响深远的世道变迁与人心走向。子贡赎回鲁人之后拒绝了从鲁国府库领取补偿金,受到了孔子的批评;而子路在救起溺水者之后,接受了被救者表达感谢之情的牛,则得到了孔子的赞许。为什么?因为“德”与“利”的关系问题,是关系社会道德、民风民俗的大问题。子贡与子路的个人作为,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对鲁人来说,本来是“取其金则无损于行”的,但经过子贡的“不取其金”,“德利相济”的统一关系被打破,想要通过善行来换取利益的途径被断绝,失去了利益 做基础的支撑力,纯粹的德行是难以为继的,“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就成为必然的后果。与之相对,子路心安理得地接受致谢之牛,则对民俗民风产生了正向的推动,“鲁人必拯溺者矣”就成了可期待的未来。正是因为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孔子才能从这样的两件小事中看到不同的教化结果。 

   

  从本质来看,真正的道德绝非对物质利益与人的基本需求的否定,而是在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上的双重成全。管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箴言,揭示的正是道德修养只能建立在现实物质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的基础之上的道理;《周易·坤卦·文言》中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朴素观念中,也体现着对“德得相济”关系的深刻认同。韩非子“誉辅其赏,毁随其罚”的警示犹在耳畔:名誉与实利一旦背离,道德尺度必然倾覆。 

   

  《中庸》“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的道理,也昭示着古代圣贤对“德利相济”关系的深刻体察。《诗经·大雅·皇矣序》有云:“周世世修德莫若文王。”周代的先公先王们正是在“世世修德”的历史实践中,深刻认识到了“德”与“得”的内在统一,也为我们清晰地展现了他们的“德”与“得”:后稷之“德”,在于播殖百谷、养育众民;后稷因此得分土、赐姓,是为后稷之“得”。公刘之“德”,在于“务耕种,行地宜”而让百姓丰实,“行者有资,居者有畜积”;公刘因此得百姓拥戴,“多徙而保归”,是为公刘之“得”。古公亶父之“德”,在于令民有食有居;古公因此获得豳地百姓的拥戴、旁国之人归附,是为古公之“得”。文王之“德”,在“遵后稷、公刘之业”,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完成“养老”“行善”“礼让”等笼络民心的举措;文王因此“受命作周”,此为文王之“得”。武王之“德”,在于通过分封诸侯的“建德”行为分配利益,施惠于士民;武王因此迅速获得诸侯士民认可,“天下之民归心焉”,这是武王之“得”。 

   

  “德”之与“得”,从“德”观念产生之初就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即“德”就是通过“利他”来成就“己得”,“利他”是手段,“己得”是目的。如果对“德”的内涵做一个内部切割,可以区分成“利他”与“己得”两个层面。在“德”观念建立之初,人们更加重视的是“利他”之后的“己得”;而在“德”观念树立并且成为教化的工具和目标之后,原本具有工具属性、处于“立德”过程当中的“利他”被突显出来成为强调的重点。而作为“利他”行为之自然结果的“己得”逐渐被忽视,再加上如子贡为彰显“德之行”所带来的心理充实感、精神满足感,而做出的“不取其金”之类切割利益的举动,在客观上都加剧了原本作为“德”之内涵重要组成部分的“利”与“得”的流失。而抽空了利益内涵,只强调其道德崇高感、精神满足感的“德”,最后只会成为一个被高高架起的、常人难以企及的空洞的符号,站在“得”与“利”的对立面,甚至会沦为别有用心者实施道德绑架的工具。 

   

  “德”与“利”从来不是对立的存在。《左传》有言:“德义,利之本也。”只有深刻认识到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在道德文化与社会机制的建设中实现二者的统一,让有德者有得,让法律为义举铸盾,利益为道德托底,“立德”的倡议才能落地生根,积善之“余庆”才会生生不息。让有德者有所得,不是矮化道德,而是真正赋予“德”能够扎根现实的生命力,从而既能强化个体的道德信念,亦可重塑“善有善报”的社会预期,扩大“鲁人必拯溺者”的社会效应,使立德行善成为广大民众的理性选择。当德性之光因为“利”与“得”的加持,“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大德必得其位”的古训才能从典籍走入街巷,化作可感可触的生活温度,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田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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