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理清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准备工作,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提高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环保分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⑵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⑶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处置情况备案,做好检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环保分局、管委会办公室、区维稳办、新闻信息中心、安监局、公安分局、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文教局、规划局、社会发展局、市容环卫局、商务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兴隆山镇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⑴组织落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相关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⑵负责收集分析环境应急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⑶组织开展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⑷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⑸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⑹组织编制、修订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开展相关预案编制工作;
⑺负责组织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⑼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组建等工作;
⑽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2.3.1 污染处置组
由环保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市容环卫局、交警大队、经发局、质监分局、安监局、规划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长春市消防支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3.2 应急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建设局、社会发展局等组成。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联系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由上级环境监测部门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 医疗救治组
由区社会发展局牵头,环保分局、食药监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2.3.4 应急保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部门牵头,经发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环保分局、安监局、建设局、管委会办公室、商务局、文教局等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3.5 新闻工作组
由新闻信息中心牵头,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社会发展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状况、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2.3.6 社会稳定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管委会办公室、维稳办、新闻信息中心、经发局、环保分局、商务局、兴隆山镇、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涉及外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7 专家组
由环保分局牵头,按照长春市环保局提供的环保专家数据库,聘请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新闻信息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舆情监督和引导;负责区内外媒体的接待和报道组织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总值班工作,负责相关信息报送;根据领导指示,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开发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市容环卫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负责道路冲洗、保洁,主要道路二次水冲刷作业。
社会发展局:负责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医疗污水、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组织急救和紧急输送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参与组织各医院落实受伤人员接诊准备工作。
文教局: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建设局:负责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敏感点、道路、管网规划情况;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环保分局: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监察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完善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安监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年度预算并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负责核定损失和善后处置费用,包括征用物资补偿、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费用等。
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环境突发事件现场道路交通秩序,为应急指挥、抢险救援、消防救护等各保障单位提供安全绿色通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及桥梁的防护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防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必要时在现场周边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社会交通,防止发生严重交通拥堵。
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质监分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维稳办:负责协调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所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食药监分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
规划局: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城市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经发局: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
兴隆山镇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完成辖区内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 制度保障
⑴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品运输路线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⑵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
环保分局应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环境风险源单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改正环境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检查各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设施的建设,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⑶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⑷督促企业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及时备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⑸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环保分局要加强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⑹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2 应急物资保障
3.2.1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物资保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立足现有财力,依据环境应急工作实际需求,按照储备适量、从容应对、综合有效的原则,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各应急指挥部机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准备相应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应以环境应急综合保障能力为重点,按照全面应对、综合调度、灵活高效的原则,加大环境应急物资整合力度,实现资源共享。具体应急物资建设情况见表3-1。
表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准备一览表
序号 |
物资或装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所属单位 |
|
1 |
应急 指挥 装备 |
应急指挥车 |
1 |
辆 |
环保分局 |
2 |
应急监察执法车 |
2 |
辆 |
||
3 |
GPS定位仪 |
3 |
台 |
||
4 |
对讲机 |
10 |
部 |
||
5 |
应急 防护 器材 |
防护服 |
5 |
套 |
|
6 |
防毒面具 |
10 |
个 |
||
7 |
防护口罩 |
50 |
个 |
||
8 |
防护口罩 |
50 |
副 |
||
9 |
防护水靴 |
50 |
双 |
||
10 |
应急处置器材物资 |
发电机 |
2 |
台 |
|
11 |
移动电站 |
1 |
个 |
||
12 |
抽水泵 |
2 |
台 |
||
13 |
探照灯 |
2 |
台 |
||
14 |
活性碳 |
5 |
吨 |
||
15 |
吸油毡 |
1 |
吨 |
||
16 |
电缆 |
500 |
米 |
||
17 |
应急 救援物资 |
消防水罐车 |
3 |
台 |
消防大队 |
18 |
抢险救援车 |
1 |
台 |
||
19 |
举高泡沫水罐车 |
1 |
台 |
||
20 |
排烟机 |
2 |
台 |
||
21 |
缓降器 |
8 |
台 |
||
22 |
救生气垫 |
1 |
个 |
||
23 |
15m拉梯 |
4 |
个 |
||
24 |
机动消防泵 |
1 |
台 |
||
25 |
起重气垫 |
1 |
个 |
||
26 |
救援支架 |
1 |
个 |
||
27 |
液压破拆器材 |
3 |
台 |
||
28 |
无火花工具 |
2 |
套 |
||
29 |
消防头盔 |
18 |
套 |
||
30 |
冬季战斗服 |
35 |
套 |
||
31 |
消防指挥服 |
20 |
套 |
||
32 |
消防手套 |
60 |
副 |
||
33 |
消防靴 |
100 |
双 |
||
34 |
消防安全带 |
19 |
条 |
||
35 |
消防安全钩 |
20 |
个 |
||
36 |
救生绳 |
30 |
条 |
||
37 |
消防腰斧 |
19 |
个 |
||
38 |
消防空气呼吸器 |
40 |
套 |
||
39 |
毁锁器 |
4 |
套 |
||
40 |
隔热服 |
2 |
套 |
||
41 |
防化服 |
13 |
套 |
||
42 |
避火服 |
4 |
套 |
||
43 |
手提强化光照明灯 |
40 |
个 |
||
44 |
消防呼救器 |
20 |
台 |
||
45 |
安全绳 |
25 |
条 |
||
46 |
玻璃破碎器 |
2 |
套 |
||
47 |
空气填充泵 |
1 |
台 |
3.2.2企业应急物资保障
区内企业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落实风险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企业厂区内部应急处置所需的主要物资、装备、设施应指定企业内部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完好可靠。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较大、重大风险源企业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备案的较大/重大风险源单位主要包括艾仕得涂料系统(长春)有限公司、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吉大赢创高性能聚合物(长春)有限公司、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环保分局应按照上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文件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其应急物资及设施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上述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开发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考如下标准准备完成各自企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小型危化企业:(1)车辆:水罐或泡沫抢险救援车;(2)兼职队员装备:消防头盔、二级化学防护服装、灭火防护服、防静电内衣、防化手套、防化靴、安全腰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3)作业场所物资储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气体浓度检测仪、手电筒、对讲机、急救箱或急救包、吸附材料、洗消设施或清洗剂、应急处置工具箱等。
中型危化企业:(1)车辆:水罐或泵浦抢险救援车、水罐或泡沫抢险救援车、干粉泡沫联用抢险救援车;(2)专职队员装备:消防头盔、一级化学防护服装、灭火防护服、防静电内衣、防化手套、防化靴、安全腰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3)装备配置:侦检(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警戒(各类警示牌、隔离警示带)、灭火(移动式消防炮、水带、常规器材工具、扳手、水枪等)、通信(移动电话、对讲机)、救生(缓降器、逃生面罩、折叠式担架、救援三角架、救生软梯、安全绳、医药急救箱)、破拆(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手动破拆工具组)、堵漏(木制堵漏楔、无火花工具、粘贴式堵漏工具、注入式堵漏工具)、输转(输转泵、有毒物质密封桶、吸附垫)、洗消(洗消帐篷)、排烟照明(移动式排烟机、移动照明灯组、移动发电机)。
大型危化企业:(1)车辆:水罐或泵浦抢险救援车、水罐或泡沫抢险救援车、干粉泡沫联用抢险救援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或气防车、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车或防化洗消抢险救援车;(2)专职队员装备:消防头盔、一级化学防护服装、灭火防护服、防静电内衣、防化手套、防化靴、安全腰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3)侦检器材: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红外测温仪、便携式气象仪、水质分析仪、红外热像仪;(4)警戒器材:警戒标志杆、锥形事故标志柱、隔离警示带、出入口标志牌、危险警示牌、闪光警示灯、手持扩音器;(5)灭火器材:机动手抬泵、移动式消防炮、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二节拉梯、三节拉梯、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6)通信器材:移动电话、对讲机、通信指挥系统;(7)救生物资:缓降器、医药急救箱、逃生面罩、折叠式担架、救援三角架、救生软梯、安全绳、救生绳;(8)破拆器材: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机动链锯、手动破拆工具组;(9)堵漏器材:木制堵漏楔、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粘贴式堵漏工具、电磁式堵漏工具、注入式堵漏工具、无火花工具、金属堵漏套管、内封式堵漏袋、外封式堵漏袋、捆绑式堵漏袋、阀门堵漏套具、管道粘结剂;(10)输转物资:输转泵、有毒物质密封桶、吸附垫、吸附棉、集污袋;(11)洗消物资:强酸、碱清洗剂、碱洗消器、洗消帐篷、洗消粉;(12)排烟照明:移动式排烟机、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移动照明灯组、移动发电机;(13)其它物资:心肺复苏人体模型、空气充填泵、校验仪等。
4.1 预警
环保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局、公安分局、建设局、社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保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环保分局应严格管理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环保分局。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保分局。环保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按程序向长春市环保局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保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在第一时间向长春市环保局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环保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政府或环保分局,必要时可将涉及相邻行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上报长春市政府及长春市环保局。
4.2.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环保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5.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由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配合长春市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⑴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⑵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5.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5.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长春市政府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终止应急响应。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分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经开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分局要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向长春市环保局报告储备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前期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事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处置时组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7.5 行动保障
环保分局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拟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响应速度,及时发现应急响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提高开发区各部门及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风险防控意识。
8.1 宣传教育
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1 预案管理
环保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及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