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求对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物业公司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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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本人是天富东苑业主。2016年交房,进驻小区物业服务由长春市天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现收费主体为2021年成立的长春天富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信息公开获悉,两公司未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小区存在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现请求依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对吉林省天富集团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确认上述两物业公司收费违法,责令其整改退出小区服务。 2025-09-09 10: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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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建设局回复:您好,您反映的服务违规收费问题,经开区建设局核实,1.按照《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2.根据2021年版《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规收费活动。经开区建议您拨打市长公开电话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25-09-12 17:4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