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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天翔物业公司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
本人在2023年8月15日,通过电话向新天翔物业提出了在本人的自有地下车位(吴中北国之春C区)安装充电桩的要求。至今,新天翔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规: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至今。新天翔物业既违反了国家法规,更是不理睬业主的合理诉求。恳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024-06-11 13:58:51
经开区兴隆山镇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安装充电桩问题,经开区兴隆山镇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属地社区与物业公司了解实际情况,经核实,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1611号文件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经向新天翔物业物业了解,经物业公司经理及其法务反馈:此小区建设规划时,并未设计新能源车辆使用充电桩,地下停车场是半封闭环境,车位紧邻,若发生线路短路、电池损坏和爆炸等事故,产生的烟雾无法及时清除,将会造成致命威胁,邻近的汽车也会在火灾下变成‘汽油弹’。其次,住宅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其建设和使用较为严格,不能私自改建。物业并不反对业主安装充电桩,推广新能源车并配套安装充电桩是国家提倡和推广的,而物业公司是服务型企业,它的所有行为必须考虑到整个小区的安全和大多数业主的生命财产利益,新天翔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安装工作,提倡安装并不阻挠施工,但根据“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安装以国家电网技术标准为准,并无明文要求物业必须在电网的施工材料上盖章,故不适用在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及电网施工等文件上盖章。
综上,我单位已督促物业要做好配合工作,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单位,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国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为业主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提供服务,非法定理由不能拒绝。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超出我单位解决能力范畴,建议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各自的权益,物业服务企业表示认可相应司法程序的结果。
2024-06-14 1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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