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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3 15:09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出台背景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2020年即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省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特别是摸清我市老年人口状况、育龄妇女生育情况、就业人口结构,为完善长春市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国务院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对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吉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2019年12月17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9﹞20号),对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2020年1月23日,市政府印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长府发﹝2020﹞2号),对做好我市人口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市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指导思想和普查目的。
  第二部分是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省文件要求对我市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是普查组织和实施,包括组建普查机构、落实各级责任、组建普查队伍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普查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包括坚持依法普查、遵守规章制度,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和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大数据应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2.普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我市的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在我市但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采集普查对象身份证号码在人口普查尚属首次,公众对采集身份证号码极其敏感,各级普查机构会对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普查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4.人口普查数据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人口普查数据是否准确,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人口的分布、性别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婚育、住房等数据,是制定许多民生政策的基础依据;也是制定和完善未来我省居民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同时也为教育和医疗保障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居民通信娱乐场所和设施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5. 普查对象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
  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
  6.如何保证普查对象个人信息不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受到惩处。
  7.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8.这次人口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本次普查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由普查员使用PDA或智能手机采集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责任编辑:姜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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