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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发布时间:2019-03-29 15:05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分配政策 

经开区保障性住房主要依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号)进行分配。 

分配对象 

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或者失去原有耕地且在城镇居住满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二)主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连续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领取低保金; 

(三)家庭无住房。 

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或者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或失去原有耕地且在城镇居住满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以下(含9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改变情况对第一款(二)、(三)项条件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配房源 

目前,经开区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别位于东方家园、兴隆丽景城、经开八区、临河风景苑、乐东小区,共计386套,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位于东方家园、兴隆丽景城,共计775套。 

四、分配过程 

一)前期宣传、申请受理及初审阶段 

四街一镇组织廉租房分配的前期宣传、申请材料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收取复印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 

(二)初审合格公示阶段 

初审合格的在四街一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三)住房状况、收入和财产核查阶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核对状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 

(四)终审合格公示阶段 

由市房地局核准合格的家庭在长春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示并在四街一镇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参加摇号,抽取房源。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四街一镇,由四街一镇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阶段 

在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后,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申请人抽取房号。摇号结束后当场打出摇号结果并交给四街一镇进行公示, 摇号结束后申请人可持协议书和交纳物业费和租金的收据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 

 

五、分配结果 

截止到20193月,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已分配318套,按份共有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全部分配完毕。 

责任编辑:建设发展局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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