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市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经技财【2020】193号关于废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和维修的通知
2.长财采购【2020】1622号关于废止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的通知
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长经技财【2020】193号关于废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和维修的通知.pdf
长财采购【2020】1622号关于废止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的通知.pdf